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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

摘要: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明确指出,开展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加快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明确指出,开展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加快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这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又推进了一步。

  费也好,税也好,都是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重要经济手段。根据国际经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经济手段也经历了一个由费向税发展的过程。现阶段,加快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它对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构建我国绿色税收体系,创造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资源环境支撑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经济手段的作用机理是:消除负外部性,避免公地悲剧。也就是说,通过征收环境费或税,迫使企业将本应该内在化的生态环境成本纳入产品成本核算体系之内,使其产品成本能够真实地反映资源环境代价,然后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倒逼企业加大技术投入,开发利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淘汰落后产能,最终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近年来,收取排污费的形式在我国环境保护和治理中已暴露出一些弊端:有费不征、弹性征收现象普遍,关系费、人情费在一些地方盛行。究其原因,就在于排污费的收取方式本身无法摆脱利益博弈的纷扰,以至于在实际征收的过程中主观随意性太大,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市场主体等任何一方的行为,都有可能影响征收效果。

  更为严重的是,为了追求政绩,有些地方政府甚至还打起了将减免排污费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歪主意。这将导致人为扭曲产品价格形成机制,进而在客观上起到鼓励生产者和消费者破坏生态环境、诱导国外污染企业流入我国的逆向激励作用。

  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有望从根本上扭转这一窘境。其一,无论从实施效果、社会经济效应,还是从所体现的公平效率原则来说,环境税都优于费,这是由税收的性质所决定的。其二,从征收环节来看,可以从对产业链末端征收变为对生产、消费等多个环节征收,调节功能大大增强。其三,从管理权配置效率来看,可以从环保地方意志变为国家意志,让地方政府摆脱利益博弈困境,消除权力干扰行为。

  诚然,环境税只是环境经济手段中的一种,不可能成为解决所有环境问题的灵丹妙药。实现绿色发展,还有赖于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环境产权交易机制等。 (杨孟著)

关键词: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