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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解读八方面热点问题

1013日,国家发改委举行201610月份定时定主题新闻发布会,国家发改委政研室副主任、新闻发言人赵辰昕出席发布会并就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电力运行、投资工作、价格运行和监管、经济体制改革、《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情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展情况、《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等热点问题进行解读与回应。

 

热点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去产能方面。近一时期,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会同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进一步指导督促各地和有关企业采取更加有力措施,推动去产能工作加快进度,取得积极进展。截至9月底,钢铁、煤炭两个行业退出产能均有大幅提高,相关部门正在核实进度数据。接下来,部际联席会议将严格规范去产能验收工作,近日将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进行培训,开展抽查验收,确保产能真去真退。

近期去产能进度明显加快,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部际联席会议持续推动落实。二是专项督查层层传导压力。三是开展专项行动,严格治理违法违规行为。四是今年奖补资金系数高,调动了地方多退早退的积极性。

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去产能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煤炭产量下降,价格出现回升,市场供大于求矛盾得到明显缓解,企业经营状况得到改善。同时,也提振了相关行业的信心,改善了市场预期,缓解了通货紧缩压力。

同时应看到,近一时期,市场煤价出现了过快上涨势头,个别地区和一些电力、钢铁企业供应出现偏紧的情况。目前即将进入备冬储煤时期,为统筹兼顾煤炭行业去产能,保障稳定供应,促进市场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近日,部际联席会议与有关地区、有关行业和企业保持密切联系,召开专题会议了解情况,分析出现的问题,加紧对煤炭供需形势和价格走势进行会商和研判,研究提出针对性措施。

9月初,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稳定煤炭供应、抑制煤炭价格过快上涨的预案,并启动二级响应,日增加煤炭产量30万吨左右。9月下旬又启动了一级响应,日增加煤炭产量50万吨。此外,适当增加安全高效矿井的产能释放,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煤矿,今年第四季度可以在276330个工作日之间释放产能。

下一步,部际联席会议将统筹煤炭去产能和稳定供应关系,对出现的供应结构性偏紧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全国煤炭供需形势基本平稳。

去杠杆方面。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去杠杆”任务的一个重要文件。

《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降杠杆的总体思路,即坚持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货币政策,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通过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和优化布局,为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基础。《意见》明确了降杠杆工作的原则,即遵循市场化、法治化、有序开展、统筹协调的原则。《意见》明确了降杠杆的具体途径,即通过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优化企业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积极发展股权融资等七个途径,平稳有序地降低企业杠杆率。《意见》明确了降杠杆的政策环境与配套措施,提出从落实和完善降杠杆财税支持政策、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约束、强化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减轻企业社会负担、做好企业重组中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落实产业升级配套政策、严密监测和有效防范风险、规范履行相关程序以及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等方面营造降杠杆的良好环境。

此次同时出台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债转股对象企业,《指导意见》明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与结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无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关于定价和资金筹集,《指导意见》提出,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可参考市场公允价格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和转股价格,债转股所需资金由实施机构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鼓励实施机构依法依规面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关于政府的职责定位,文件明确了政府要制定规则、完善政策、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保障兜底工作,确保债转股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

 

热点二:电力运行

 

今年前3季度,全国全社会用电量约4388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5%,增速较去年同期回升3.7个百分点。其中,第一、二、三产业和居民生活用电量同比分别增长4.8%2.0%11.5%11.6%,增速同比分别回升2.12.94.17.0个百分点。9月份当月,全社会用电量约496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9%,增速同比大幅回升7个百分点。

从用电结构看,三产和居民生活用电对全社会用电增长的贡献率继续大于二产。前三季度,三产和居民生活用电合计对全社会用电增长的影响度达到66.7%,远高于二产的31.3%,用电结构进一步优化。三产用电中,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用电同比增长15.3%,商业、住宿和餐饮业用电同比增长10%,金融、房地产、商务及居民服务业用电同比增长12.7%, 9月份当月,3个行业用电同比分别增长17.1%14.5%15.5%

从发电情况看,受来水偏枯影响,水电发电量负增长,火电发电量增速回升,核电发电量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初步统计,9月份全国火电、核电发电量同比分别增长12.2%18.1%,水电发电量同比下降12.8%。前三季度全国水电、核电、火电发电量同比分别增长9.6%0.9%23%

 

热点三:投资工作

 

一、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9月,国家发改委共审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3个,总投资3197亿元。包括水利项目3个,总投资466亿元;交通基础设施项目10个,总投资2527亿元;能源项目2个,总投资161亿元;工业项目1个,总投资20亿元;高技术和信息化项目4个,总投资10亿元;社会事业项目3个,总投资13亿元。这些项目主要集中在交通、水利和能源领域。

二、11大类国家重大工程包进展情况。

20149月国家发改委陆续推出11大类重大工程包以来,截至今年8月底,已累计完成投资66066亿元,比7月底增加2299亿元,已开工48个专项、407个项目。

 

热点四:价格运行和监管

 

关于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主要介绍了9月份食品、猪粮比价、钢材、有色金属、成品油批发价格等情况。

关于价格举报和处置情况。9月,12358监管平台共受理价格信访、举报、投诉、咨询58223件,比上月下降7%,比去年同期增长16.8%,同比增幅仅次于今年5月位居全年第二位。其中:价格举报9770件,占16.8%,环比下降2.8%,同比增长99.5%。价格投诉5881件,占10.1%,环比下降15.6%,同比增长53.5%。价格咨询42361件,占73.0%,环比下降4.2%,同比下降5.3%

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秩序平稳有序。中秋、国庆期间,全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切实加强节日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结合各地情况,主动制定节日期间12358价格监管平台值班制度,24小时有人值守,确保了平台在假期内24小时畅通,及时有效疏导了各类价格矛盾,市场价格秩序总体良好。

 

热点五:经济体制改革

 

中央交办国家发改委第一牵头的26项改革任务正抓紧推进落实。截至目前,有25项已经出台或会签上报,1项正在按计划抓紧推进。其中,9月份新出台3项,分别是:91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92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方案》;922日,国家发改委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意见》。此外,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方案、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等5项改革方案已经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

电力体制改革方面,为积极培育自主交易市场主体,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和增量配电业务,108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出台《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两个管理办法按照简政放权的原则,实行以注册制和信用监管为核心的售电公司准入制度,不设置行政许可,将为规范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促进配售电业务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加快批复地方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方案,9月,新批宁夏自治区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河北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目前,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已覆盖2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盐业改革方面,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精神,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第43号令,决定自201711日起废止《食盐价格管理办法》,全面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价格放开后,国家将采取多种措施切实维护食盐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一是保障市场供应。要求食盐生产经营企业做好食盐调度和配送工作,切实保障食盐市场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边疆民族地区普通食盐稳定供应,不断供、不脱销。二是建立健全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共同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三是保持价格稳定。加强食盐市场价格监测,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机制,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四是强化市场监管。加强食盐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热点六:《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情况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创业投资发展的高度重视,对创业投资作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和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资本引擎地位的充分肯定,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若干意见》有以下四方面特点:一是突出重点任务。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决策部署,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落实促进天使、创业、产业投资的重点改革任务。

二是着眼长远发展。立足当前、谋划长远,明确行业长期发展方向,坚持创业投资服务实体、坚持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强化行业社会责任,促进创业投资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税收政策、行业监管、资金来源、退出渠道、估值虚高、信用环境等重点热点问题,提出9个领域、20项、上百条既符合实际又能够解决问题的实招、硬招、新招。

四是落实责任分工。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步骤和时限等工作要求,突出改革导向,突出务实“管用”,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确保积极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热点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展情况

 

一是全面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这项改革彻底解决长期以来“多头赋码”、“多码共存”问题,为促进信息共享、加强信用建设和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已顺利实施,今年继续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启动实施“两证整合、一照一码”。

二是抓紧推进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作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总枢纽”,平台现已接入37个部门和所有省区市,归集信息5亿多条,有效化解“信息孤岛”,为政府部门协同监管奠定了基础。与工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蚂蚁金服等机构签订信用信息共享协议,推动信用信息有序开放、共享融合和深度应用。

三是大力推进“信用中国”网站建设。作为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的“总窗口”,整合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实现“一站式”查询,目前各类信用信息数据已达5400多万条,网站日访问量达40万人次。依托“信用中国”网站推动相关领域失信黑名单发布和应用。发布限制发行企业债券、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限制从事食品药品行业、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限制设立保险公司、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国有草原占地审批、限制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等一系列受惩黑名单。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单位和个人信用记录。

四是进一步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近期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28个部门印发《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会同共青团中央等51个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至此,国家发改委联合多部门已签署针对税收征管、工商监管、上市公司、法院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等领域的7个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和针对A级纳税人、优秀青年志愿者的2个守信联合激励备忘录。

五是深入推进与信用服务机构的合作。国家发改委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暂行办法》,目前已在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运输物流、盐业、企业债券、电子商务等领域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建设与信用监管。

六是开展对信用建设示范创建城市的评估。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先后两批组织了43个城市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近期,会同人民银行委托有关机构对所有第一批和部分第二批示范创建城市开展第三方评估,督察工作落实情况,总结试点经验。

 

热点八:《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

 

近日,国务院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份关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规范性文件。

《办法》提出,要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关于政务信息资源的界定,《办法》明确规定政务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依法采集、依法授权管理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源。按照资源共享属性,政务信息资源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针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基本原则,各政务部门应“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统筹建设,建立机制、保障安全”。同时,《办法》规定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工作流程,由各政务部门依据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分别编制并维护、更新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在此基础上,形成动态更新的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关于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办法》要求,各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应尽快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原则上通过统一的共享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共享信息提供部门要确保所提供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共享信息使用部门应按照本部门职责合理使用,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同时,要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

对于信息共享的监督和保障工作,《办法》规定,由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每年度向国务院提交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报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网信办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协商机制,对政务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和网络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国家发改委、国家网信办组织编制信息共享工作评价办法,每年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等部门对各政务部门提供和使用信息情况进行评估。